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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潘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经常吵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故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潘某昊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潘某辩称: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潘某昊。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敬互让,和好还有可能,故不准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曹某和被告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志远

审判员贺松峰

审判员魏清正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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