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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二初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油泵厂经理。

案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称:1998年9月28日和1998年12月24日,被告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以下简称抽油泵厂)向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借款两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万元和50万元,利率分别为月息6.3525‰和5.61‰,借款到期日分别为1999年9月10日和1999年4月10日,其中50万元由被告抽油泵厂产成品做抵押。2000年6月30日我方与被告抽油泵厂、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我方代替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在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抽油泵厂一直未偿还贷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略).65元。

被告抽油泵厂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厂无力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于2002年8月28日前清偿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两笔借款本金共计130万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放弃其利息主张,如被告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到期不能清偿,则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98)年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上载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8255元,由被告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负担。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胜利油田机械公司抽油泵厂将该费金额交付原告。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洪武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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