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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镇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区X乡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区X乡X组,农民。系被告人李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屈发亮,汉中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汉中市X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指定辩护人屈发亮、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杨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谢某提出去汉台区X镇X号信箱即汉中宏光滚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偷铁,后被告人谢某又约被告人李某,让李某参与盗窃,被告人李某表示同意。2010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李某以及杨某、刘星(另案处理)四人翻墙进入X号信箱场内,盗窃车间内外堆放的各类半成品轴承钢料共计34根(计1300斤),经鉴定价值3491元,后四人将所盗钢料以1元每斤的价格卖至在汉台区X区东城废旧物资收购部”的魏某某,共得赃款1300元。被告人谢某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300元,所分赃款被二被告人全部挥霍。2010年9月17日,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带至公安机关盘查时,被告人李某主动交代了该起犯罪事实。

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4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李某对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某的指定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在犯罪过程中系被动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之一贯表现良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被告人谢某、李某供述。2、报案材料。3、证人郑某某证言。4、证人魏某某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7、被告人谢某、李某户籍证明。8、办案说明。9、汉中市X区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财物价值达34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李某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关于其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其在被带至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审判员:李某良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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