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宝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宝鼎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某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以自己在原告处工作为由向荥阳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认为被告只是曾经在原告处打过零工,被告工资并非原告发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连续的工资关系和劳动管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被告系2008年8月经人介绍到原告处上班,有证人楚遂义、李红彬可以证明,后被告于2011年2月23日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此后就停止在原告处工作,综上,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采、加某、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8月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23日被告因受伤住院,停止在原告处工作,2011年9月14日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荥劳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有证人证言、荥阳市X村调解委员会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亦认可被告在2010年3月、4月在原告处工作,并领取报酬,但并未提供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州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郑州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牛明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