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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纠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24岁。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

原告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某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西南侧卧室与被告厨房共用一墙。2009年8月,原告发现西南侧卧室西侧墙面严重渗水,并导致该墙面发霉、变质,后来其他卧室、客厅及阳台墙面均出现大面积渗水状况,墙漆脱落。经检查发现,被告厨房东侧墙内水管破裂,长期漏水是导致原告墙面渗水受损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某,名字错误,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莉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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