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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孙某甲诉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原告孙某甲,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孙某甲的委托人代理人刘超和被告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6月,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7万元,2001年1月27日,被告给原告一套房子折抵借款11万元,被告又给与原告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2001年5月10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时,原告朱某没在家,原告孙某甲未找到被告所打的6万元欠条,被告即找人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让原告孙某甲在该条上签名。因被告借原告款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二分计息,被告偿还原告8万元后,双方均认可没有纠纷了。可被告却于2010年持原告孙某甲签名的8万元借条将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原告偿还借被告的借款8万元,对于被告所欠原告的6万元可另行处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01年二原告购买被告住房一套,并用被告所欠原告的6万元折抵了部分房款,被告向原告追要欠条时,原告称欠条找不到,以后作废。被告碍于朋友关系,以后再无提及此事,二原告这么多年也从未提及此事。另被告所打欠条上约定有还款时间,6万元欠条既使属实,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孙某甲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被告孙某乙经人介绍向二原告借款17万元,2001年1月27日被告以11万元价款抵给二原告住房一套,被告仍下欠二原告6万元,并由被告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01年3月底还清。2011年8月17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2001年5月10日孙某乙以借款的名义给付孙某甲现金8万元,并由孙某甲在孙某乙出具的借条上签署了姓名。2010年孙某乙持孙某甲签名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孙某甲偿还借款8万元,朱某、孙某甲遂向法院主张孙某乙欠其款6万元的事实。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朱某、孙某甲偿还孙某乙借款8万元,同时二审法院认定孙某乙欠朱某的6万元可另行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欠二原告款6万元,有被告为二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该6万元借款于2001年3月底逾期后,2001年5月10日被告借给二原告8万元,二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债权已实现,2010年被告向原告主张8万元借款后,二原告遂主张其6万元借款,其诉讼时效属中断情形,故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对其所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二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孙某甲借款六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刘拴成

审判员侯延晖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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