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临高县多文镇兰合村民委员会与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13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某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临高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合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合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王某臻,被上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间,兰合村委会从下辖各个村X组集资(略)元,建造村委会办公用房,经召开村委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将工程发包给王某承建。双方订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20平方米,造价每平方米568元,总造价(略)元。该合同有村委会主任及委员签字,但没有盖村委会公章。王某承领工程后垫资将房屋建好并交付兰合村委会使用。该工程未经验收结算兰合村委会即向王某支付了(略)元工程款。1998年9月20日兰合村民委员会出具内容为“兰合村委会欠到王某同志建房造价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正。已付肆万贰仟元正,还欠贰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正,尾欠部分定于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左右海南绿色产业公司汇款到户后全部还清。如不还清,将尾欠部分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2%计。如超于2002年12月30日前未还清,房产权归于王某同志所有。”的欠条给王某。该欠条有时任兰合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王某洋亲笔签名并盖兰合村民委员会印章。2002年12月15日,上诉人王某持该欠条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海南绿色产业公司的汇款已到兰合村民委员会账户,兰合村委会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兰合村委会偿还工程款本金(略)元及利息。兰合村委会答辩称:王某为村委会承建办公房属实,但是造价是否为(略)元、尚欠(略)元,没有合同书,村委会账目也没有反映有该笔欠款。故不同意偿还欠款支付利息。

另查,王某未依法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村镇房屋建筑活动的资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兰合村委会申请,本院委托海南定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王某承建的兰合村民委员办公室进行造价鉴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略).77元。

临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为兰合村民委员会承建房屋,经双方结帐确认兰合村委会尚欠王某的工程款,并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兰合村委会理应按照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付息。兰合村委会拒不还款付息违约,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兰合村委会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拒绝还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多文镇X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建筑工程欠款人民币(略)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兰合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王某承建兰合村委会的办公楼没有建设资质,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没有图纸,(略)元造价是口头约定,没有经验收就付了(略)元。当时兰合村X村民小组代表及全体党员对该工程造价(略)元提出了强烈抗议,但是当届的村委会领导拒之不理。工程造价(略)元不是事实,兰合村委会1998年9月20日出具的欠条是王某与王某洋串通故意编造的。该工程经上诉人委托临高县建环局派技术员现场勘察鉴定,实际造价为(略)元。上诉人实际已多付了4000元。欠条不受法律保护。故上诉人兰合村委会请求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王某与兰合村委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虽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王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成立。依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规定,王某作为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村镇房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兰合村委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事后兰合村委会出具的记载工程造价(略)元的欠条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王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以本院委托鉴定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准。王某所承建的兰合村委会办公室经鉴定,造价为(略).77元,兰合村委会已支付(略)元,所支付的款项已超出工程的实际造价,故王某请求兰合村委会再支付(略)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02)临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0元、鉴定费2500元,由王某负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和鉴定费2500元已由兰合村委会预交,王某应将上述费用4500元直接支付给兰合村委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辉

审判员蔡大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铭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于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