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9年4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荥阳市X路局家属院内,将失主马某某停放在该家属院西边第二个楼洞口的威铭牌黑色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低价卖掉,电动车后备箱内有不足100元现金以及雨伞、充电器等物品。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马某某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芦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