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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盛雅世纪音像部、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3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盛雅世纪音像部。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负责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盛雅世纪音像部、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变更诉讼请求,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05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盛雅世纪音像部、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盛雅世纪音像部、北京永盛潮流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孟玉珍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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