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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泸州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海南工程承包总公司、泸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琼民一终字第1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四川省泸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泸州公司,住所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海南工程承包总公司,住所在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泸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在海口市X路裕通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窖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泸州公司(以下简称中泸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老窖公司和中泸公司又以当事人各方通过积极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于2003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书及和解协议详实,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泸州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上诉人老窖公司和中泸公司各负担(略).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张明安

审判员简万成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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