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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旅行社旅游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号。

委托代理人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委会主任,住该村X号。

被执行人西安XX旅行社,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单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旅行社旅游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XX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7元。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13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XX旅行社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西安XX旅行社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缴纳案款x.7元。2011年8月25日,本院将x.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许XX,许XX的委托代理人杜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x.7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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