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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裴某某、黎某花等人与广州铁路集团海南铁路总公司、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方市经济贸易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24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1950年生,汉族,越南归侨,住(略),系受害人郭某光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女,1950年生,汉族,越南归侨,住(略),系受害人郭某光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略)农民,系受害人郭某光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2001年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郭某光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1958年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现住(略),系受害人李某仕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1961年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现住(略),系受害人李某仕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丁,男,1964年生,黎某,农民,住(略),系受害人吴某晶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生,黎某,农民,住(略),系受害人吴某晶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戊,男,1949年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受害人吴某科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女,1953年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受害人吴某科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龙奎,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海南铁路总公司。住所地,东方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女,海南铁路总公司综合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海南铁路公安处副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八所镇X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庚,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辛,男,东方市法制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市经济贸易交通局。住所地,八所镇X路。

法定代理人黄某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杰,海南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甲、裴某某、黎某某、郭某乙、李某丙、蔡某某、吴某丁、刘某某、吴某陆、符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芸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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