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琼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省皮肤病医院,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长秀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X路港澳生活区翠玉园E栋。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大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某长。
被告海南西秀海景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某长。
被告上海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董某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皮肤病医院与被告海口市长秀开发建设总公司、中大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征用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皮肤病医院于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皮肤病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省皮肤病医院负担(人民币(略)元)。
审判长简万成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张明安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志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