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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陇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陇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陇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田xx,陇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代理人张xx,被告薛xx及其代理人田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薛x。现年7周岁。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我们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不关心我的生活、疾病。我们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故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薛xx辩称,结婚时间和生育孩子情况属实。婚后我俩感情较好,并且原告生病住院我去了医院,原告不让我照顾她,我就替原告交了住院费。我认为我们没有多大矛盾,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回去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于同年11月生育一女孩取名薛x,现年7周岁。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忙于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而疏于对原告关心照顾,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复印件,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心、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五个方面把握。本案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结婚已逾七年且生育有孩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忙于挣钱养家而疏于对原告照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xx要求与薛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xx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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