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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藉住(略),住陕西省澄城县X镇X路汽车某对面某站北巷X号。199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朋与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冬季,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舞厅认识,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贺某因长期受刘某某管束,心中不满,于2009年8月便产生杀害刘某某的恶念。同年9月23日,贺某决定当日杀害刘某某,并从银行提取现金1600元,准备作案后潜逃。贺某将刘某某约至其租住房内,趁刘不备,持钉锤猛击刘头部,又用砖块击打刘头、面某、后又采取卡脖、用闭路线勒颈等手某,将刘某某杀害,并将刘某某尸体藏于其租住房内床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勘查现场笔录;指认、勘查照片、扣某、提取物品清单;法医学和DNA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贺某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贺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供认属实,但辩解杀害被害人是害怕被害人伤害其子才杀害被害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冬季,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舞厅跳舞时相识,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告人贺某因受刘某某管束,心中不满,于2009年8月便产生了杀害刘某某之念头。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贺某从银行提取现金1600元,决定杀害刘某某后潜逃。当日中午约13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将刘某某约至其租住房内,趁刘不备,持起钉锤猛击刘头部,又用砖块击打刘头、面某、后又采取卡脖、用闭路线勒颈等手某,将刘某某杀害,并将刘尸体藏于其房内床下。作案后,被告人贺某将被害人“亿通”牌手某弃于澄城县X组南洼玉米地里,将被害人和自已的手某卡及存折弃于澄城县X村南田地里,将被害人“富士达”牌女士弯梁自行车某于澄城县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生活区车某内,将该自行车某的绿皮钢丝锁弃于澄城县X村西田地边的枣刺丛中。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贺某畏罪潜逃,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贺某在白水县X村道被抓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澄城县X村民)证明,2009年9月28日9点20分左右,李某某的媳妇叫的房东焦某和我媳妇一起去查看贺某的房子,当时李某某媳妇说是一个开出租车某叫马军,说他媳妇刘某某9月23日出门后再没见过,让她帮忙找他媳妇刘某某。我们打开房间后,李某某先进去看了以后说,床板下有一具女尸。我当时闻到有一股很难闻的气味,地上有很多血,后来才知道这死者叫刘某某。振民吓的打不了电话,让我打110报的警。

2、证人王某某(澄城县X村民)证明,2009年9月28日早8点多,我去李某某的租住房找到房东,让她把贺某的房间打开,看刘某某在不在房子。因为先一天刘某某的丈夫马军让我找刘某某,并说刘某某9月23日中午出门后再没见回来。我知道刘某某和友明关系很好,刘某某常到友明租住的房子来;刘某某人很历害,把友明管的很死,二人常为一些小事吵架,刘某某常是胜者,友明也怕刘某某。后来打开贺某房子后,该院内一个房客进去后说地上和褥子上有很多血,我当时也闻到房子里边很臭。便和振民联系,振民回来后进房子掀开床板,他出来说里边有一具女尸,就叫那个房客打电话报了警。

3、证人李某某(澄城县X村民)证明,2009年9月28日上午9点多,我干妹子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友明的房子打开了,房子地上有血哩,让我赶紧回去。我回去进到友明房子后,闻到有股怪味,当时心想友明和刘某某打架了。我看见友明床上的褥子在床紧东边的地上铺着,床板没盖好,我就从床南边抬起床扳向里推,刚抬起床板就看见床上南边的格子里有个女的,身体是侧身的,看着像刘某某。当时我吓得手某听使唤,就赶紧让刘某某打110报了警。贺某和刘某某关系一直很好,每当友明休班时,刘某某就过来帮友明做饭、洗衣服;刘某某对友明非常严,跳舞时刘某某不允许友明和其他人跳舞,俩人经常吵架。9月22日我下楼时碰见过友明,23日晚上我在大众舞厅跳舞时没见友明人,就给友明和刘某某打电话,结果都是关机,之后几天也联系不上。

4、证人焦某(澄城县X镇X路车某X号房东)证明,2009年9月28日早上8点多钟,陈某某的媳妇找到我说,把贺某的房子打开,看里边有没有人。她还说和她一块跳舞的刘某某她丈夫说,刘某某9月23日中午出门后再没见人,让她帮着找人。后来我拿钥匙让刘某某开的友明的房子,刘某某进去后,我跟在后边,闻到一股刺鼻的恶臭味道,地面某有条褥子,上面某很多血,地上也有血,我们一看知道出了事,便联系李某民。李某某回来后,进去掀开床扳发现里边有一具女尸,出来后给我们说了情况,便由刘某某打电话报了警。证人张某某打(证人刘某某之妻)亦能证明上述事实。

5、证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之姐)证明,2009年8月9日,我儿子李某杰结婚时,友明在铜川住了三天,来时带了个女的,叫刘某某,说是他找的对象。

6、证人刘某某(董家河煤矿职工)证明,2009年9月23日11时许,贺某打电话说给我还钱。过了十几分钟,他骑着一辆自行车某我租住的地方,还了我30块钱,呆了有10分钟左右他就走了。贺某当时上身穿件长袖白色带横兰道的T恤,下身穿件兰裤子。他和妻子离异,有个十多岁的男娃;在澄城县好了一个女的,叫刘某某。

7、证人白某某(澄城县X村民)证明,2009年9月27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给我村苏某某家在南洼地里搬玉米时,捡到一部手某。手某型号是x、IMEI:(略)。玉米地在我村南的南洼地里,在东西土路的南侧,距路边大约有10米。证人雷某某(澄城县X村民)亦能证明白巧爱捡到一部黑色直板型手某的事实。

8、证人苏某某(澄城县X村民)证明,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我在我家南远地里干活时,在地南头捡到两个银行存折,两个存折的户主叫贺某。一个蓝皮的是工行的,另一个是红皮的存折我扔掉了。

9、证人张某某(白水县X村民)证明,2009年9月29日下午3、4点钟,我到门口倒垃圾时,碰到我娘家村上的张高平开的三轮车,他说有我的亲戚找我妈哩。那个人叫我一声姐,说他是友明,在澄城县电解厂上班,因国庆放假来看我妈,我就把他领到我家住下。他来时我看见他手某拇指根部是肿的,他说是在厂里干活时受的伤。昨天中午他要用我的电话打长途,因电话长途锁着没打成。我让他拿他的手某打,他说手某没费了。下午他和我在地里干活时,问我有没有人来找他,我说不知道。今天中午时,我娘家兄弟打电话问我友明来家没有,公安局找他哩。当时友明在我旁边,我问他犯啥事没有,他说没犯,就慌忙出去了,之后再没见他人。

10、铜川市X区人民法院(91)铜郊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红石岩监狱释放证明书载明,被告人贺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11、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澄城县城内西环六路X巷X号居民焦某某家院内。焦某某家为上下两层建筑,过道西侧西墙下有平房两间,由南向北分别为住人房间、灶房;北部有面某的大砖窑一孔,其砖窑窑背上西部有面某的瓦房两间;过道东、西两侧均为住人房间。中心现场位于上述砖窑窑背上南侧瓦房内,此房为贺某租住房间。该瓦房座西面某,北邻李某某租住房间,南邻李某某租住房间。此房房门朝东,房内北墙下放有一机砖(已提取),上沾有血迹。小木桌上一碗内放有少量板栗,木桌西侧靠北墙放一床头柜,床头柜上部墙面某在x×81cm范围内有少量点状血迹,床头柜西侧顶北墙靠西墙放有单人床一张,床板已移位,其背部沾有少量血迹。单人床东侧面某上在78×39cm范围内有流柱状血迹,由此向北在33×80cm范围内有喷溅血迹(血样已提取);床东侧地面某距床头柜48cm,距东墙x地面某铺有红色褥子一条,褥子下侧和其西南侧有血迹一处,尺寸为50×40cm,褥子东侧地面某有血足迹一枚,褥子上距北侧边缘56cm的西侧边缘处在72×35cm范围内有渗染血迹(血样已提取)。单人床床柜内被木板分为三个小格子,在南数第一个格子内有蜷缩状、左侧卧女尸一具,其颈部缠有闭路线,有一木质锤把(已提取)也被此线缠绕,锤把上有新鲜断裂痕迹,且沾有血迹。此格子南侧、东侧板上均沾有血迹。其底部放有凉席一个,凉席和底面某有大量腐败液,经其下板面某入床柜内中格子底部。床柜内北侧格内放有一男式长裤和一编织袋,床南侧西墙下鞋架上放有男式T恤衫一件,上沾有血迹(已提取),鞋架与床之间地面某放有女式、男式黑色皮鞋各一双,其东侧有一黑色女式马夹,鞋架上部的墙面某有少量点状血迹;房内南墙下电视柜下部有一带有断裂的木把铁锤锤头(已提取),上沾有血迹;房内东墙地面某的绿色脸盘内放有毛巾一条和少量脏水。在房内中部南北方向的铁丝上北部搭有一被罩,上有少量渗染血迹。其余无明显异常。现场勘查照片当庭经被告人贺某辨认属实。

12、扣某、提取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记载,公安机关扣某并提取了被告人存折、其作案时所使用的起钉锤、砖块、闭路线等物品及被害人手某、车某等物品。被告人贺某在公安人员押解下,指认澄城县X路X巷X号其租住的房内,系其杀害被害人的现场;澄城县X组南洼地里,系其作案后将被害人手某之地点;指认澄城县X村西田地边的枣刺丛中,系其扔弃被害人自行车某某之地点;指认澄城县X村南田地边,系其扔弃手某卡及存折之地点;指认长宏铝业公司生活区车某内,系其作案后放置被害人自某之地点。上述物品及指认照片当庭经被告辨认属实。

13、辨认笔录记载,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贺某从不同型号的10部手某、10块砖块、10根闭路线、10把起钉锤、10双皮鞋、10件马夹、10把钢丝锁、10件衣服中辨认出X号手某系被害人刘某某2009年9月23日所使用手某;X号砖块、X号闭路线、X号起钉锤系其杀害被害人时某之凶器;X号皮鞋、X号马夹系被害人刘某某2009年9月23日所穿皮鞋与马夹;X号钢丝锁系被害人刘某某2009年9月23日所骑自行车某某;X号衣服系其杀害被害人时所穿,作案后潜逃时将衣裤扔在租住房内。当日,被害人之女马某亦从不同型号的10部手某、10双皮鞋、10件马夹、10把钢丝锁中辨认出X号手某系被害人刘某某生前所使用手某;X号皮鞋、X号马夹系被害人刘某某生前平时所穿;X号钢丝锁系被害人刘某某生前所骑自行车某某。2009年12月9日,证人刘显军亦从10件不同型号的衣服辨认出X号衣服,系被告人贺某在作案前给其还钱时所穿。庭审中,上述物证均经被告人贺某辨认属实。

14、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刘某某,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改变。经检验,死者头颅顶部有一斜形、里高外底2.2cm头皮挫裂伤,创缘不齐,创角钝、创深达颅骨,创下颅骨骨折,右颞顶部见一斜形、前底后高3.5cm头皮挫裂创,顶部正中前发际向后6.0cm处见一2×23头皮挫裂痕,左颞部在5×5cm范围内见两处2.0cm、1.53头皮挫裂创,创缘不齐,创角钝,左颞忱部在6×6.5cm范围内见三处2.5cm、2.5×23、2.5×33头皮挫裂创,特征同上。颜面某额部中线向右3cm处见一斜形、内高外底4.5cm皮肤挫裂创,创缘不齐,创角钝,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此创向上2.0cm处有一上下方向1.3cm皮肤挫裂创,创缘不整,创口向外1.2cm处有一上下方向2.5cm挫裂创,特征同上。右耳屏前可见两处1.8cm、2.7cm挫裂创,左眉外侧见一2.5cm皮肤裂创,创深至皮下,眼、耳、鼻、口均已腐败变形。颈部皮肤已腐败变色变形,两股白色闭路线环形绕颈,索沟宽0.5cm线周沾有少量暗红色物质。右腹下段在2.8×0.5cm范围内表皮擦伤。左手某有少量血迹,中指戴有一黄色戒指,皮肤已腐败变形。经解剖检验:自两耳间切开头皮及肌肉,见于头皮外侧对应的创下可见出淤血,顶部左侧见一类似三角形,底长1.2cm、高1.5cm凹陷性骨折,锯开颅骨,于顶部骨折处对应的硬膜可见骨片粘附,剪开硬膜,脑组织已严重腐败变形、颅底未见明显骨折;自下颌沿下至耻骨联合处切开胸腹部皮肤及肌肉,打开胸腔见左侧肺脏大面某出淤血,呈片状,腹腔各脏器无明显损伤。分析说明:1、根据尸检,死者刘某某颈部环形缠绕白色线状软地胶质物体,索沟0.5cm,肺脏大面某出淤血,分析认为死者刘某某系白色线状软地胶质物体(如:闭路线等)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根据尸检,死者刘某某头面某多处创口,颅骨骨折,依损伤特征分析,系钝性物体(如:斧头钝面、砖块等)多次反复击打所致。结论为:刘某某系钝器物体(如:斧头钝面、砖块等)击打致颅脑重度损伤,白色线状软地胶质物体(如:闭路线等)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5、渭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记载,澄城县公安局采集死者刘某某及其父母刘某某、姚某某血样;并提供5份检材:1、男式T恤衫上的血迹;2、铁锤上的血迹;3、砖块上的血迹;4、褥子上的血迹;5、床侧面某喷溅的血迹。委托进行DNA检测,并对比。经检测,在所做的16个STR位点中,男式T恤上的血迹、铁锤上的血迹、砖块上的血迹及褥子上的血迹均检出同一女性基因分型,且与死者血样的基因分型结果一致;刘某某与姚某某夫妇血样的基因分型结果与死者血样的基因分型结果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床侧面某喷溅的血迹未检出相应的基因分型结果。鉴定意见为,(一)、死者为刘某某与姚某某夫妇的生物学女的可能性为99.9999%。(二)、男式T恤衫上的血迹、铁锤上的血迹、砖块上的血迹及褥子上的血迹为死者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

16、户籍证明记载,被害人刘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贺某生于X年X月X日。

17、被告人贺某供述,我和刘某某是2007年冬季在澄城县“老爷庙”舞厅认识的,后发展成情人关系。自从我们有了不正当关系后,她对我管的特别严,很霸道,我一直想摆脱她,在澄城县找个媳妇过正常生活,但摆脱不掉她。2009年8月份,我便产生了杀害刘某某的念头。当时因没有发工资,没钱就没有下手。到了9月23日单位发工资了,上午9点多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她到包子店吃早点后,我俩又到菜市场买了些菜和生板粟,她就拿着菜回她家去了。我拿着板粟回到租住房后,又骑自行车某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600元,并把我欠刘某某的30块钱还了他。到住处后约中午1点多,刘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家里,并让她过来。大约有半个小时,刘某某骑着自行车某来了。我关上房门拉上窗帘,打开电视就开始煮板粟。煮好的板粟我放在进门的方桌上,刘某某就坐在方桌南边面某北吃板粟,我也吃了几个。因我已想好要杀刘某某,就趁她吃板粟不注意时,在南墙下的电视柜下边拿了一把起钉锤,悄悄走到她身后,朝她头顶上砸了一下,她就倒地了,我见她没死,还有呼喊声,我就骑在她身上用双手某她脖子,结果我的左手某错位,后来都肿了。我接着又用起钉锤朝她头部砸了十几下,起钉锤的木柄断了,我从门后边拿起一块支门的砖朝她右太阳穴砸了两下。为防止她没死,我又从鞋架子上取了根闭路线拧成两股,从她脖子前边绕到后边,拿打断的起钉锤木柄拧到闭路线上勒了不到一分钟,她彻底没气了。后我把单人床板搬开,将刘某某的尸体移到床下南边的格子里,并取出刘某某的“亿通”牌手某,把床板盖上,把床简单铺了一下。之后,我把我手某脸上的血冼了后,把我俩的手某关机,把手某卡破坏。我就骑着刘某某的自行车某门,沿西环六路向南,经串业村X村南拐向东的一条小路上,把刘某某的自行车某扔在镇X村西地里的枣刺里,将她的手某扔到镇X村南边的玉米地里,手某卡和我的存折也扔在哪儿。我一直在地里等到天黑后,把刘某某的自行车某到长宏铝厂生活区的车某内放在哪儿,晚上又回到我租住处,把衣服换了后睡到凌晨5点多,我把房间伪装了一下就跑了。在外边四处游荡了几天,实在没地方去了,我突然想起白水县X村我姨家,那个地方比较偏僻,就想到那躲几天。9月29日到了我姨家,我表哥新文说我姨在支肥村我群莲姐家中。当天3、4点钟到我群莲姐家,一直住到10月2日中午,我表姐接了个电话,说公安局找我哩,问我犯啥事了。我听后不对劲就跑了,直到10月3日凌晨就被抓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贺某当庭所持其杀害被害人是害怕被害人伤害其子而杀害被害人之辩解,经查,被告人贺某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到,其和刘某某相识后,因刘对其管束特别严,便想摆脱刘,在摆脱不掉的情况下,便产生了杀死刘的恶念,其在供述中从未提到杀害被害人是因害怕其子被伤害而实施,且未提供被害人欲伤害其子的相关证据,其所持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持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属社会道德范畴调整,被告人若不愿与被害人交往,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途径解决,不能就此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故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因受管束而心中不满,竟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杀人犯罪,手某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某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常朝生

审判员万宏革

审判员王某池

二O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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