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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上诉人康某不服安康某X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房子归上诉人康某所有。

本院经审理查明,康某与陈某系再婚。双方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后缺乏沟通和理解,为琐事常发生争执,康某遂起诉要求离婚。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准予康某与陈某离婚,共同购置的商务局家属院X号楼X室房屋归陈某所有,由陈某给付康某房屋折款x元,生活帮助费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某放弃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和好不予离婚;

二、陈某每月给付康某1000元,由康某负责管理家庭基本生活。家庭大项支出或双方患病治疗开支费用,两人商量负担。

三、今后夫妻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忠诚、互相关心、和睦相处。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顺

审判员严安宁

代理审判员马娟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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