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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与被上诉人朱某乙、朱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丙。

上诉人朱某甲与被上诉人朱某乙、朱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朱某乙于2010年5月13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对位于二七区X街东X号楼X单元X号房产进行继承分割,价值约为x元;2、判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手续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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