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正峰,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0)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蔡某因与肖某于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肖某自愿到女方家与蔡某共同生活。同年12月生育男孩名肖某辰。婚后,双方共同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两间。蔡某以肖某不孝敬老人、不尽对孩子抚养义务为由要求与肖某离婚。

原审认为,蔡某与肖某婚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遂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蔡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肖某经常吵骂岳母,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加之对肖某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蔡某与肖某婚后因缺少沟通和理解,肖某上门后未能处理好与岳母之间关系,常因琐事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且孩子幼小需要父母的关心抚养,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蔡某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等上诉理由,未举证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顺

审判员严安宁

审判员马娟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