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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洪乾,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洪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某于1990年同居生活,未某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两个孩子,因二人分居十年现不能生活下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要求判令原、被告之子常XX归原告抚养。

被告未某。

本院依法对常XX进行了询问调查,常XX愿意同原告生活。

经过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系1990年同居生活,双方未某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常XX,X年X月X日生一子常XX。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某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常XX,不要求被告付抚养费,且常XX也表示愿意同原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之子常XX由原告常某抚养,被告不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赵某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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