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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郑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安联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某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某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汉族。

上列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玉璞、孙国战,郑某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某安联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红、李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某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郑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安联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某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郑某、陈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璞、孙国战,被上诉人郑某安联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红、李某,原审被告郑某新威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刘俊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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