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开关公司)、上诉人郑州天瑞平高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炳光,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天瑞平高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开关公司)、上诉人郑州天瑞平高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1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开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炳光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天瑞公司、被上诉人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4日,郑州天鹰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变更为郑州湖开高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郑州湖开高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2日变更为天瑞公司)与湖南开关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湖南开关公司供给天瑞公司LW29-126断路器8台,合同总价132万元,湖南开关公司负责送货并承担运费,付款方法及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预付总货款的20%,货到验收后付总货款的70%,质保金为总货款的10%,一年期满支付。合同签订后,湖南开关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向天瑞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天瑞公司于2003年5月6日向湖南开关公司支付26万元,于2008年2月4日、5月14日以铝锭抵货款共计x元。2004年4月6日,郑州湖开高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压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湖南高压公司供LW29-126断路器9台,合同总价款x元,湖南高压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地点为焦作冯营电厂。合同签订后,湖南高压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履行送货义务。天瑞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12月26日向湖南高压公司支付货款共计(略)元。2008年9月3日,湖南高压公司将对天瑞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湖南开关公司。2009年3月3日,湖南开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原审诉讼中,天瑞公司与肖某称针对2003年4月4日的合同,已累计支付x元,于2003年5月6日支付26万元,于2004年5月19日支付5万元,于2008年2月4日、2008年5月14日以铝锭抵货款共计x元,2005年6月18日,双方约定湖南开关公司留给其催讨货款费用x元,2003年6月20日,天瑞公司为湖南开关公司垫付运输费x元、招标费等3600元。提交了账目清单、电汇凭证、协某、搬运装卸、零星劳务专用发票。湖南开关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天瑞公司未垫付运输费、招标费,账目清单、协某系天瑞公司涂改、变造,双方所签订的协某系附条件协某,因条件不成就,湖南开关公司不承担催讨货款的费用。对电汇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该5万元是支付另一合同货款,且已在另一合同总货款中扣除。

天瑞公司、肖某称2004年4月6日合同,天瑞公司已累计支付(略)元,称第一次支付货款x元、招标费x元,第二次支付货款25万元,第三次支付货款20万元,第四次支付货款10万元,第五次支付货款20万元,2005年6月18日,湖南开关公司与天瑞公司约定湖南开关公司留给天瑞公司咨询费x元。并为此提交账目清单、协某。湖南开关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账目清单、协某系天瑞公司涂改、变造,双方所签协某为附条件合同,因条件不成就,不承担咨询费。

湖南开关公司称肖某抽逃出资,滥用天瑞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其利益,应当对天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提供了天瑞公司2002年4月25日、26日在中国银行的特种转帐传票、现金支票、2004年在交通银行的流水帐、天瑞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天瑞公司、肖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帐目往来是经营需要,不能证明湖南开关公司主张。

天瑞公司称因湖南开关公司的原因,造成其废标和多次更名,对此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湖南开关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损失x元。提交了合作意向书、双方来往信函、传真,湖南开关公司对合作意向书、传真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来往信函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天瑞公司的损失。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天瑞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天瑞公司的营业执照。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湖南开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天瑞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天瑞公司称仅欠货款x元,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湖南开关公司诉讼要求天瑞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x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湖南开关公司主张天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肖某未对天瑞公司履行清算责任,抽逃出资,滥用天瑞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其利益,应由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天瑞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天瑞公司承担。湖南开关公司提供的天瑞公司特种转账传票、现金支票、银行流水账及天瑞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得不出肖某抽逃出资,滥用天瑞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结论,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天瑞公司反诉要求湖南开关公司其经济损失x元的请求,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1、天瑞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开关公司货款x元及利息(其中x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自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x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自2009年3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二、驳回湖南开关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天瑞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费4975元,由天瑞公司负担。

宣判后湖南开关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原审未正确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导致肖某逃避了应负责任。我方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肖某个人在本案的责任,其出资虚假,抽逃出资,公司法人结构虚假,公司财产与肖某个人财产混同,肖某有义务承担清算责任而未清算造成我方损害等。肖某手中持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我方主张,但其未提交,原审未正确分配其举证责任,从而导致肖某非法占有公司财产逃脱责任。肖某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肖某承担连带责任,上诉费用由其承担。

天瑞公司及肖某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湖南开关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订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南开关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天瑞公司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系违约,其虽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仍应承担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湖南开关公司上诉称肖某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未履行清算责任,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肖某抽逃出资并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对其肖某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天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湖南开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武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