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王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职工。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王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王某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原告款x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逾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被告周某甲因资金困难向二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叫周某甲,是豫x车主,因资金困难,需借市运十二公司李某、王某现金肆万元整(x)息2.5分,时间为三个月(2010年5月X号至8月X号)分两次付清。本人用豫x为借款抵押。如超期不还,利息加倍,如超一个月,诉法院,由担保人偿还周某甲所借款及利息。借款人:周某甲车号豫C(略)年5月15日担保人:周某乙地址:偃师市X镇第一中学电话:(略)年5月15日”。后被告周某甲归还部分借款外,仍欠二原告借款x元未归还。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甲于2011年7月21日归还二原告借款6000元,2011年8月21日归还原告借款497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甲向原告借款,出具欠条,借款数额、利率约定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归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甲分两次还借款x元,应在二原告起诉剩余借款x元中减除,现被告周某甲仍欠二原告借款x元,被告周某甲应当归还该笔借款;又被告周某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条上虽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周某乙应对周某甲归还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甲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某、王某借款x元。

二、被告周某乙对上述款项付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周某甲、周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东旭

审判员:胡炎峰

代审判员:吉小伟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胡晓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