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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5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沈阳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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