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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3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上诉人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丽萍主审、审判员王志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房屋所在的利生华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被告xx公司(乙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该合同附件三中第五条“保洁服务”中约定,乙方对区内公共雨、污某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某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某;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某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某。2009年12月21日,原告居住的房屋坐落于沈阳市(面积94.11平方米)因房屋厨房下水管道返水,导致其家中地某被泡。原告系于2005年10月21日铺的地某,购买地某、地某、地某线及人工费共花费6180元。2010年3月18日,原告楼上邻居刘雪松出具证实材料一份证实:“2009年12月21日下午17时许,二楼邻居白大哥来我家说他家的菜盆下水管正往地某反水呢,给他家的地某都泡了,让我暂时别用菜盆下水了,等物业疏通好了再使用。第二天,我和二楼白大哥及三楼的邻居一起去物业公司反映了下水外管线堵塞的问题,是物业的隋云英女士接待的我们,隋女士让物业的涂师傅去给我们疏通楼外的下水管道,我们几个人是看着涂师傅疏通的,外管线疏通后下水管就可以用了,的确是因为楼外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他家地某反水,给他家地某泡了。”同日,楼上邻居赵某也出具证实材料一份证实:“2009年12月21日下午17时许,二楼邻居白英笑来我家找我,和我说他家的菜盆下水管正往地某反水呢,给他家地某都泡了,让我暂时别用菜盆下水了,等物业给疏通好了再用。第二天,我和二楼的白英笑还有X楼的邻居一起去的物业公司反映了下水外管线堵塞的问题,是物业的隋云英女士接待的我们。隋女士让物业的涂师傅去给我们疏通楼外的下水管道,我们几个人看着涂师傅疏通的。外管线疏通之后,下水管就可以用了,的确是楼外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他家地某的反水,给他家的地某泡了。”2010年1月3日,原告家再次返水导致餐厅被淹,现原告仅主张2009年12月21日地某被泡的损失。诉讼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评估鉴定申请,要求对被泡地某的损失价值进行损失鉴定和评估。评估过程中,辽宁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退卷说明”,内容为:“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贵院委托我公司评估的沈中法技鉴字评2010-X号漏水财产损失鉴定一案,因原告要求撤回评估申请,经委托人同意,我公司退回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发票、物业服务合同、证实材料、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与原告所在园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该合同附件三中第五条“保洁服务”部分的约定,及时疏通、清某、污某井和化粪池是被告应尽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楼外的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原告家返水被淹,被告对此应负有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虽然辩称原告家室内堵塞是长期使用不当,大量的油渍和污某、杂某沉淀在管道弯处造成的,原告家返水是由于楼体内管线堵塞造成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虽然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评估后又撤回评估申请,致使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但原告家地某因地某返水被泡属实,其损失客观存在,故结合原告家地某被泡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家地某实际使用年限等因素,本院酌定损失额为200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x地某被泡损失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判令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损失;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家自用(与共用)下水管线堵是长期使用不当形成的油渍、污某、杂某沉积在管线里造成返水。物业得知后派涂师傅去疏通,一周疏通二次,有证据证明王x家返水是油渍、污某、杂某沉积造成的(人为形成),一审没有找到证明人提供证据,现已找到涂国华即被上诉人起诉时提到的涂师傅进行证明。2.我公司服务按合同第二章、第三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业主自用部位有偿修缮服务;业主特约服务。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用部分提供维某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3.服务合同附件三中第五条“保洁服务”里第3小条是对公共部位而言,不是共用部位。一审判决公共部位和共用部位不清,公共与共用是不同概念,在“保洁服务”中第2小条没有提到共用部位,“支线管道”疏通问题自然不是我公司应尽的义务,更不应是我公司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x答辩称:1.我家地某返水,主要原因是由于上诉人在服务期间没有尽到服务责任,下水主管道的堵塞主要原因是上诉人没有进行及时的疏通。如果上诉人及时疏通下水管线,即使管线里存在一些污某、杂某、油渍等,也不会造成返水而把我家地某淹了;2.上诉人主张保洁服务对下水管道没有必然联系,服务合同附件三中第五条保洁服务是对公共部位,不是共用部位,我认为公共部位和共用部位意思一致。下水主管线堵塞不是我家自用的下水管线,而是共用的下水管线,是地某横的主管道堵了才造成返水。综上,我方主张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某原判,依法维某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诉人提供的等级物业管理房屋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某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某、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二),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某清某卫生,垃圾的收集、清某及雨、污某管道的疏通。附件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第17条约定,未列出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在园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该合同第二条及附件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上诉人对园区的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是楼外的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该部位属于共用设施设备,故因楼外的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被上诉人家返水被淹,上诉人对此负有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某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丽

审判员白丽萍

审判员王志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金玲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某,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某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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