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A,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Y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沈阳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Y公司垫付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X公司以另行补充证据,再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公司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交纳4317.5元,由上诉人沈阳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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