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院医患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院医务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略)军官,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乙,女,琼山市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2)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李某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23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就诊,医生诊断为早孕。同年3月1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复诊,医生告知胎小,过几天后再来检查。同年3月8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接受了人流手术,术后被上诉人带了医生开出的药物回家自服疗养。同年3月26日,被上诉人出现术后不适,5月5日,被上诉人出现阴道大出血,被立即送到一八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盆腔炎,排卵期出血。同年5月9日,经医生同意,被上诉人出院回家休息。第二天,被上诉人又出现少许出血现象,5月13日,被上诉人再次到一八七医院住院治疗,经一八七医院进行病理检查,结论为子宫腔内胎盘绒毛组织残留。此后,被上诉人因人流手术后出现的病症未能完全治愈,又分别于2001年10月25日、11月3日和2002年1月5日三次住院治疗,花费了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用。2002年6月25日,被上诉人到一八七医院复诊,结论为慢性盆腔炎,建议继续治疗。为此被上诉人曾找上诉人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上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自愿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被上诉人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30元由上诉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李某
二ΟΟ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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