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1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阎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行署)孙X。

委托代理人张XX。

上诉人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主审)、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孙X于2008年2月25日到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公司后勤总务工作,月薪为1117元。在2008年孙X与沈阳新铝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8月12日,孙X向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与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孙X与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孙X找到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孙X到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的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元、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x元、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320元。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裁决,裁决:1、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孙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12.90元;2、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因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原因逾期未办理或造成孙X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1880元;3、对孙X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320元不予支持。裁决作出后,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及孙X均不服仲裁裁决,故双方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以本院向失业保险机关了解,孙X现已正享受失业保险金。

原审法院认为:孙X从2008年2月25日至2009年8月12日在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是属实的。在2008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应视为原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终止后,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孙X工作,属于新的用人合同关系,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没有与孙X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孙X的工作资为月薪1117元。孙X请求判决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孙X离开工作单位属于其个人原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x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12.90元[(1117元×6个月)+(1117元÷21.75天×8天)]。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三、驳某、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元。

宣判后,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孙X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劳动合同终止后,被上诉人继续在上诉人处工作,属于新的用人合同关系,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某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