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XX,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住所为平顶山市X区X路X街交叉口。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X、邢XX、徐某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太平洋保险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太平洋保险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现某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驾驶豫x捷达轿车沿凌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湛南路X路口北侧处,与骑自行车的徐某X相撞,徐某X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乙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提出,被告人张某乙可以认定为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某乙、方XX、太平洋保险赔偿下列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x.2元,丧葬费x.5元,自行车损失385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处理后事费用x元,殡葬服务费8630元,被抚养人抚养费1300元,共计50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方XX所有的豫x捷达轿车沿凌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湛南路X路口北侧处,与骑自行车的徐某X相撞,发生徐某X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乙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当日,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方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方XX承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六万五千元(含保险金、含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三万元),亦即方XX补足保险金与三十六万五千元之间的差额。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乙赔偿被害人亲属三万元,其中先支付人民币二万元,剩余一万元由张某乙出狱后八个月内向被害人亲属支付完毕。被害人亲属请求人民法院对张某乙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协议达成后,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撤回了对方XX、张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又查明,被害人徐某X系城镇户口,按法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x.2元。徐某X在交通肇事中损坏的自行车价值3850元。豫x捷达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人吴某、徐某、方XX等的证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证明、死者照片、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评估结论、保险单等,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张某乙在事故中的责任宜认定为百分之八十,亦即太平洋保险除依法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外,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应当依法在保险总额内对剩余损失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X、邢XX、徐某X支付保险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晓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