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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茜和代检察员陈月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唐某在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和书面记录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码单投注的金额总计为人民币x元,并进行现金结算,从中获利人民币x多元。其中,接受邻居廖XX、覃XX、杨XX、丘XX、戴X五人的“六合彩”码单投注金额为人民币x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接受他人“六合彩”码单投注总金额和五个邻居的“六合彩”码单投注金额及其从中获利均没有起诉书中指控的多。其是初犯,年纪较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唐某在其家中接受邻居廖XX、覃XX、杨XX、丘XX、戴X五人的“六合彩”码单投注金额为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06年开始接受“六合彩”报码并记录了十二本记录本。报码人都是其认识的邻居,其记录本上署名“XX”叫丘XX、署名“XX”叫廖XX、署名“创”叫覃XX、署名“XX”叫杨XX、署名“兵”叫戴X。经其核算,其接受戴X报码x元、接受廖XX报码6782元、接受杨XX报码5981元、接受丘XX报码4821元、接受覃XX报码3522元。

2、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其向邻居唐某报码赌“六合彩”有几年了。经其查看唐某的十二本记录本,记录本中署名戴某码单都是其打电话报的。经其核算,其向唐某报码“六合彩”的总金额是x元。

3、证人覃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至2010年10月底不时报码给邻居唐某赌“六合彩”。经其查看唐某的十二本记录本,记录本中署名“创”字后面的码单都是其报的。经其核算,其向唐某报码“六合彩”的总金额是3522元。

4、证人廖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至2011年3月8日向邻居唐某买码赌“六合彩”。经其查看唐某的十二本记录本,记录本中署名“XX”字后面的码单都是其报的。经其核算,其向唐某报码“六合彩”的总金额是6782元。

5、证人丘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2、3月至2011年3月报码给邻居唐某赌“六合彩”。经其查看唐某的十二本记录本,记录本中署名“XX”字后面的码单都是其报的。经其核算,其向唐某报码“六合彩”的总金额是4821元。

6、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至2011年1月报码给邻居唐某赌“六合彩”。经其查看唐某的十二本记录本,记录本中署名“XX”字后面的码单都是其报的。经其核算,其向唐某报码“六合彩”的总金额是5981元。

7、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现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1年3月11日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家进行检查,发现“六合彩”记录本十二本、欠数记录本一本、记录单八十七张,并予以扣押。

8、记录本,证实被告人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码单投注记录。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因有赌博嫌疑于2011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其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x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清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林敏

人民陪审员潘家忠

人民陪审员农普升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静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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