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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

被告孙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昌图县人,系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胡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秀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双方分居已7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婚后无共同财产。

被告孙xx未到庭作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婚后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溪县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原告陈述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胡xx与被告孙xx虽系自主婚姻,但没有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胡xx与被告孙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冰

代理审判员李洋

代理审判员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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