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法院在立案至开庭时都是审理的买卖合同,但在判决时却变成了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不在许昌县尚集法庭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在发现管辖权有误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开庭时没有审判员参加,只有一名书记员审理,另一名女书记员记录,李某在二审时对此提出异议,但判决书中只字未提。瑞贝卡公司在一审中所有的证据都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李某当庭提出质疑时瑞贝卡公司未表明是在期限内申请,二审时却表明有此申请,显然是庭后补交的。3.生效判决错误。瑞贝卡公司提供的证人都是本公司的员工,书证亦是其内部单据和证人的笔记,这些证据都与瑞贝卡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也是在其证据有异议的基础上形成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瑞贝卡公司的主张。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瑞贝卡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关于管辖权,因买卖合同在许昌履行及交付,且李某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程序合法。货款应该是6000多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多汇了,李某理应退还,瑞贝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真实的反映客观事实。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因本案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许昌县,瑞贝卡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该院受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案件事实变更案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李某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程序问题。李某称一审开庭时只有一名书记员审理,但李某当庭未提出异议,且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认可合议庭人员参加庭审并不申请回避。本案证据经双方举证,均经法庭质证,瑞贝卡公司请求证人出庭申请书亦在开庭前提交,有瑞贝卡公司申请书为证。李某称本案证据未在举证期内举证及证人出庭申请为事后补交的理由,无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因此李某关于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认定事实问题。瑞贝卡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收货记录、工人加工流转表、验某、汇款凭证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瑞贝卡公司收李某人发61.8公斤,价值6993元,由于瑞贝卡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将货款6993元误认为x元,多付x元。李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生效判决判令李某返还不当得利并无不当。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邓焰

代理审判员金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慧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