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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甲与王某、冉某乙物权保护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平民申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冉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一审被告冉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冉某甲之子。

申请再审人冉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冉某乙物权保护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冉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我的代理人不知是从何而来。要求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及一审被告冉某乙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与冉某乙离婚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就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配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案中二共同被告,系母子关系,又共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综上,冉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冉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窦世报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张曙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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