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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邑县X镇X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邑县X镇X组村民,现住(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⑷噶馨硎@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杨某,2000年生一子杨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猜忌心理较重,多次无故打骂原告,为了子女勉强维持至今,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某、杨某由原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自1997年相识至今,婚姻基础牢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子女年龄尚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生一女杨某,现就读于西安市阎良区麻张小学四年级。X年X月X日生一子杨某,现就读于西安市阎良区麻张小学三年级。2010年1月12日,原告郭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郭某某坚持认为因缺乏共同语言,双方婚后感情较差,且被告生性猜疑,多次殴打原告,双方于2009年2月5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杨某某坚决予以否认,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自2009年7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双儿女,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经常沟通,从子女的成长出发,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述称自2009年2月5日即与被告分居至今,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永献m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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