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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12月20日经平顶山市X区法院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离婚。女儿李某楠判归被告抚养,由于被告没有固定收入,且整天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女儿李某楠,致使女儿无心学习,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抚育费自理。

被告郑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12月20日经平顶山市X区法院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离婚。女儿李某楠判归被告抚养,由于被告没有固定收入,且整天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女儿李某楠,致使李某楠无心学习,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女儿李某楠出庭作证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其女儿现在要求随其父亲生活,并出庭要求随父亲李某共同生活。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女儿,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是其真是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女儿李某楠原由郑某抚养变更为原告李某抚养,抚育费自理。

待其女儿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贞

审判员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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