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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永和国际广场X幢B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广电网络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维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电视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永和置业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线电视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有线电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永和置业公司赔偿损失(略).48元。原审法院合并审理,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永和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和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有线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红、陈维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焦宏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某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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