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华县司法局大明司法所干部。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杰,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李贤。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贪婪赌博,原告多次相劝,被告根本听不进去。特别是2006年12月,被告与他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抛下我和孩子独自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之久,期间音信全无。现我认为我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4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杰,现年15岁;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李贤,现年13岁。2006年12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音讯全无。原告于2011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本院与被告李XX之母林粉莲的谈话笔录,以及大明镇X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李x年12月份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且无音讯,致使二人失去联系达五年之久,原、被告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待被告重新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王某与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晓明

人民陪审员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詹三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勇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王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