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郭某乙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乙,男,19XX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女,19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雪云,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郭某乙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乙诉称:原告系被告与郭某乙的婚生子,被告月工资3500元左右。2002年12月20日,被告与郭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郭某乙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该款项由郭某乙在男方工作单位直接领取,2005年10月14日、2008年8月25日,双方就原告抚养问题进行了两次变更。2008年8月25日协议约定,原告的教育费用与专业培训费用由被告负责,以后的医疗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的监护权归郭某乙,男方可暂不支付原告300元/月的生活费。现在郭某乙体弱多病,十余年来经常住院就医,且收入过低,月工资仅仅900余元。初时依靠郭某乙微薄的工资尚能维持基本生活。现在原告年岁渐长,就读于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大专,所需日常开销十分大,加上物价上涨,仅靠郭某乙一人的经济收入远不够支撑。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父亲对原告有抚养义务。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以及全部教育费用,直到原告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患病多年,且每月应得工资2000元左右。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全部教育费用,尽到了抚养义务。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0日,原告母亲郭某乙与被告张晓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原告郭某乙由郭某乙直接抚育,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2005年10月14日,原告母亲郭某乙与被告张晓明就原告郭某乙抚养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男方在2006年起,每年每期负担儿子上字的一切费用的三分之二,不得拖欠;二、儿子郭某乙如发生疾病,医药费用由双方共同各一半(但必需凭有效票)。三、儿子读初一开始起,儿子归男方抚养,以前抚养费暂停。双方对上述补充协议进行了公证。2008年8月25日,原告母亲郭某乙与被告张晓明就原告郭某乙抚养问题再次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郭某乙读书期间的学习费用和专业培训费用由男方全权负责包括特长培训费,该生如有能力考取名校或者托福,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择校。二、郭某乙若有健康问题需要住院治疗的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50%。三、郭某乙的监护权仍归女方所有。男方所付的生活费(300元/月)可以停供。原告母亲郭某乙系株洲金程实业有限公司保洁员,月工资930元。被告李某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锌浸出分厂工人,2011年11月实发工资为3235.54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乙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以及学校要求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直至原告郭某乙大专毕业时止;

二、被告李某自2012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郭某乙生活费300元,直至原告郭某乙大专毕业时止;

三、原告郭某乙的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李某承担一半;

四、原告郭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本院决定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