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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因日常口角,与被害人万淑元在忠县X村民彭学蛟家旁边的公路上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秦某致被害人万淑元的右手骨折。被害人万淑元伤后住院治疗5天,共开支医疗费1945元。经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淑元的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秦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医疗等费用3055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造成她人身体轻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认罪,并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赔付,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天平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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