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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何某乙与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

原告何某乙,男。

原告何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朱水源,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丁,男。

被告黄某丁,男。

被告黄某丁,男。

原告黄某甲、何某乙与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某峰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何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水源、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何某丙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三被告系兄弟关系,2011年2月22日被告黄某丁找到三原告,要求三原告为被告母亲去世一事进行操办,负责准备酒水饮食。三原告接受委托后,将酒席安排在“文明酒楼”,并立即雇请厨师和工作人员,购买各种菜料。为办理好丧事,三原告共垫付人员工作和买菜料款x.21元(其中有485.96购菜款已由被告支付)。事后,被告以没有消耗这么多物品为由,不肯支付垫付的款项。为此,三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三原告已垫付的款项x.2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委托三原告操办丧事负责准备酒水饮食是事实,但当时跟三原告讲好是设席52席,每席以200多元的标准搭配,但三原告在算账时却报上66席,且每席价格超过预定价格。三原告现在提出按照实际用量和开销进行结算,三被告认为存在水分,不同意按三原告提交的账目结算。

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委托三原告黄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操办其母亲丧事酒席。三原告接受委托后,自己垫资购买酒席所需物品、聘请人员、租赁场地,共花去费用x.25元。在与三原告结账时,因超出被告方预定计划,双方因账目结算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共同支付原告黄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聘请人员工资、原材料、燃料、水电费及场地租赁费共计x.25元,限在2011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爱理费293元,由原告黄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负担146元,由被告黄某丁、黄某丁、黄某丁负担147元;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某峰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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