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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诉李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与被告李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何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诉称,原告是平顶山市X组村X村X村山后坡位于平顶山市质量工程学院西北墙外给原告批划三间宅基地一处,原告建起三间北屋,并拉起围墙。后原告又于2007年9月陆续建起主房二层和东、西南屋配房二层,共有大小房24间,一直对外出租。2009年12月1日,被告李某甲纠集十余名无业人员闯入原告家中,将租房住户赶走,并将二十余间房门砸坏。当原告质问被告为何损坏房门时,被告却说当初原告丈夫去世时,他母亲作为家里长女给原告丈夫摔老盆,应继承原告夫妇房产。由于原告没有生活来源,无耐又出租房屋,被告得知后,又带人手持电警棒、刀具将租房住户打伤并赶走。被告自持与原告系亲戚关系,企图占有原告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阻拦原告出租房屋的权利,排除对原告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妨碍,并判令被告因妨碍原告出租房屋及砸坏屋门所造成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盛某所诉不实,1997年被告父母李XX、岳X出资在平顶山市X镇山后坡即河南省质量工程学院西北墙外建起三间平房和院落。2000年和2004年被告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原告在其他子女蛊惑下,产生了霸占被告家产及宅基地的欲念和行动。原告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纠集社会黑恶势力人员用恐吓、打砸抢等手段将被告姐弟赶出了上述房产及宅基地,据为己有。现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归还被告所有的房产,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从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被告答辩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宅基地使用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有明确规定。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盛某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张晓鹏

审判员岳某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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