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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姚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熟人介绍相识,彼此熟悉。2010年10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说她买房子钱不够,暂借原告现金x元。当时原告考虑到与被告是熟人关系,原告便将现金x元借给了被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x元,剩余x元没有偿还。2011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因病需住院治疗,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姚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10年9月我在朋友的介绍下,投资威尔逊投资有限公司炒黄金感觉赚钱快,便告诉了朋友韩X,韩X也投资并把这件事告诉了她的朋友王某。2010年10月20日左右在平顶山市华府广场X房间韩X介绍我与王某认识。王某在2010年10月21日至27日先后投资x元炒黄金。后来由于黄金市场不好,2011年4月20日,原告到单位找到我,说其心脏不好要作手术,她不敢给家人说炒黄金赔了,让我给她写个借条,这样好给家里交待,并说她投x元,公司汇来x元,还有x元没汇来,你就写这个数吧。我按照原告王某的意思给她写了个假借条。后来原告便找到我要求还钱。我给原告打了电话约她见面,原告拒不照面。我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经熟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姚某以买房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王某催要,被告姚某偿还x元。2011年4月20日,被告姚某给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王某现金伍万玖仟伍佰元整。姚某,2011年4月20日”。该款后经原告王某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某偿还借款x元并负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法庭审理笔录、被告姚某所打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可以证实本案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对此事实的认定有被告姚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原告王某现起诉被告姚某清偿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姚某辩称该借条是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出具的假借条,但其无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被告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张晓鹏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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