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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及第三人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系原告之次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X号,系原告之长子。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及第三人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告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第三人陈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生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陈某丙,二儿子陈某乙。2007年3月28日为了解决原告养老的问题,在玉屏村老年协会陈某权等人的主持下,原告的两个儿子签订一份“养父协议”,约定“原告存放于陈某荣处的6200元以及陈某乙欠陈某甲的6600元,合计x元用于陈某甲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的生活费。2009年10月1日后的生活费由陈某荣和陈某乙每月每人给付200元,过春节每人300元。”但是签订协议后,被告陈某乙至今未将6600元欠款及2009年10月1日以后每月的生活费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600元及每月的生活费。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乙欠其父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赡养费6600元,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止的赡养费5200元,共计x元。限被告陈某乙2012年1月6日付6000元,下欠5800元于2012年6月前一次性付清。

二、从2011年12月1日起由被告陈某乙和第三人陈某丙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陈某甲生活费200元,限当月10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甲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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