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倪某与××公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公某。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新贵华城K栋X楼。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于2009年11月26日被聘为被告××公某的总经理,每月工资x元,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直至2011年1月13日,被告公某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3日被告公某董事会书面通知原告“由张××同志接任原告物业公某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原告工作”,并要求原告三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1年1月14日办理好了工作交接手续,同日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并离开了被告公某。由于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13日的工资,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某支付原告倪某在该公某任职期间未支付的工资、未报销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上三项共计x元整,此款由被告在2011年12月16日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公某直接支付至原告倪某特别授权代理人罗××在郴州市建行的银行账户(略)后,由原告代理人罗××转交给原告倪某;

三、原告倪某放弃对被告××公某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至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