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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萍,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刘某与博林家具广场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止,租赁面积561平方米,现合同已到期,提前一个月将书面通知下发给了被告,后又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被告不理不睬。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租赁场地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1年4月10日至撤场之日止的场地租金。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驻马店市X区博林家具广场(甲方)与被告刘某(乙方)签订广场铺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场内一楼铺位一块,面积561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经营“怡品源”家具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止;乙方向甲方交纳铺位租金41元/平方米•月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面积561平方米的铺位租赁给被告经营,被告按41元/平方米•月交纳了租金,双方均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期满前,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告下发书面通知一份,征询被告是否续租,后双方就合同期满后的铺位续租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占有使用该铺位并经营,原告要求被告腾空铺位,被告拒绝,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铺位租赁合同、通知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被告在2011年4月9日合同到期后未将租赁铺位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返还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将租赁铺位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合同期满后,被告未返还租赁物并仍占有使用,原告请求被告按原合同约定的41元/平方米并自期满之次日起支付铺位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铺位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杨某。

二、限被告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铺位占有使用费(按每月41元/平方米计算,从2011年4月10日计至撤场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立

审判员肖静

审判员刘某楠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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