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燕),女,2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桃旅假日宾馆,将正在该宾馆X房间睡觉的被害人杨××挂在衣架上上衣口袋内的92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姜××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人民陪审员:樊克智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