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洪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中午1点半左右,被告人李某(台头乡启明中学高三(3)班学生)从教室回到所住的408寝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同寝室其他四位同学的柜子打开,盗走现金1446元。当天,学校老师王某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涉案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邬某、刘某、王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赃物已归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鹤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