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杨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4年11月15日在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杨X财。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8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X财由被告抚养。

被告杨X辩称,若原告愿意给付子女抚养费则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4年11月15日在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杨X财。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原告提交的铜梁县X村委会和铜梁县X组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出庭证人贺X平的证言均系孤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后曾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加强联系,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况且对于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风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