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素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丈夫张××因家庭纠纷在家中发生打架,陈某某持刀将张××左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张××左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住院病历、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也被打伤,张××的伤情构不上轻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丈夫张××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家中发生打架,陈某某持水果刀将张××左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张××左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张××考虑被告人是自己妻子,加之有不满两岁小孩,谅解了被告人陈某某,放弃了民事赔偿部分,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某,证人陈××、张×、张××、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确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指认笔录,确山县人民医院伤情证明,住院疬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和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也受伤以及被害人张××不构成轻伤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