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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系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某丁,男,系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诉被告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其雇用单位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就原告的医疗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原告李某遂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与其雇用单位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就原告的医疗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原告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周晓玲

审判员刘某宪

人民陪审员吉铭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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