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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广饶县海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经终字第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饶县X镇X村民。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福,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海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1999)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英祥、李天福、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1999)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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